企业经营状况10月起须公示 失信将入政府黑名单 |
发布日期:2014/8/25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2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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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10月1日起施行。 通过公示保障公平 国务院今年2月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 企业政府均须公示 《条例》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等信息。 将设经营异常名录 《条例》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为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并设定法律责任。 五大亮点 1、20工作日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2、定期公示年报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条例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3、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4、“黑名单”制度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违规者将受限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 专家解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行政法学专家杨建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简政放权的又一重大举措,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大意义。 首先,条例实现了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但个别管理部门借年检之机,故意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条例施行后,企业若不真实全面公示信息,既要面临来自市场的压力,也要面临被举报后相应的行政处罚。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式管理少了,但企业的自身责任意识却丝毫没有减轻。 第二,有利于建立服务性政府。条例已经明确,除了企业自己报送并公示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状况信息进行公示。这些信息对于公众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情况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职责,要追究其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义务,同样促进建立服务型政府。 第三,符合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趋势。当前,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来已有很多措施出台。而这部条例则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细化。特别是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脱离监管、逃避社会信用体系的约束,条例专门对于企业不积极进行信息公开,甚至隐瞒企业信息,提出了对应的限制和惩戒,更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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