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路径明晰 争取明年6月过三审 |
发布日期:2014/9/5 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69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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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衔枚疾进。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证券法》的决定,按照此前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份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接近修改起草小组人士透露,本月中旬全国人大财经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将召开《证券法》、《期货法》两法研讨班,计划再逐字逐句审议个中条款,到时两法的雏形将定。 “《证券法》争取明年6月份过三审。”该人士指出,根据中国的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才能最后获得通过。 目前,市场对于《证券法》修订的预期主要集中在新股发行注册制的设置、证监会监管转型以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学界专家建议,修订后的《证券法》要具有前瞻性,把当前资本市场面临的、未来可能遇到的新情况尽量纳入其中,在注册制引入方面,应符合我国实际,不能直接去掉审核环节,否则会使投资者受到更大损失。 注册制改革逐步推进 IPO可能还需审 本次《证券法》修订,最大的关注点无疑是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政策设计,从去年三中全会上被提及,就备受资本市场各方热议。 据了解,今年以来,证监会曾多次邀请已实施注册制制度的境外国家交易所的负责人员来授课,近的有新加坡,远的有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主要介绍本国注册制的制度设计以及实施细节。同时,证监会研究中心还就各国的注册制情况进行研究汇总,以期更完整地探讨中国式注册制的发展前景。 “从国际经验看,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没有审核,只是审核换了一种方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注册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应该建立聆询机制。可以预料,没有审核的注册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当前情况下,融资方和投资方利益关系巨大,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在这样一种力量不太均衡的情况下,投资者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李曙光主张将发审委改为聆询委员会,“这样一来股票的发行会更加市场化,只需要对企业信息披露进行核查,一旦出问题,就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必须要跟上,加大对造假上市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这些企业的违法成本。” 对于如何监管,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认为,《证券法》要建立负面清单,列明违规受罚的情景,可以引进根据个股股价为标准的退市制度。李曙光对此颇为认同,他认为,国内应走出“情理法”的怪圈,而做多“法理情”,通过司法环境的改善,排除人情社会对于法律的干扰。 与此同时,注册制下,谁来审核也是《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按照经验,美国采用证监会审核模式,而香港则是以交易所为主,香港证监会有否决权。有市场人士建议,应该将“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分离,让交易所也承担一部分企业上市的责任。 为转型提供法律依据 部分审批事项或去掉 距离上一次《证券法》修订已经过去9年的时间了,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从监管机构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放权市场,到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行《证券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证券法》议案中透露出的消息来看,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会给证监会监管转型留下多条政策口子。 其中,修改后的《证券法》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去掉了“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的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国务院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的要求,从上位法方面为监管转型给予了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面对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证券法》修订时应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差异化的制度安排。此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就明确表示,建议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间市场纳入法律规制,确立其作为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针对不同层次的交易场所制定差异化的发行、上市、再融资、信息披露等制度,授权证券交易场所针对不同交易板块制定上市、交易规则。 同时,李曙光还建议《证券法》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定,并纳入监管,“目前设立的规则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几近于无。比如现在的众筹模式,众筹实际上就是互联网证券,《证券法》应迅速对此作出回应,现在很多众筹根本不告诉投资者钱投到什么地方,如果是小范围的众筹,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如果变成大规模的,就有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本次《证券法》修订起草组组长吴晓灵在公开场合表示,在本次《证券法》修订当中,希望给股权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她认为网络借贷和众筹资金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投资者保护内容增加 违法成本或提高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证监会的监管重点,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问,《证券法》修改,能不能系统总结民事赔偿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则和认定原则,如原告的确认、归责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上升为法律的规范。 吴晓灵透露,此次修订要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处罚标准,增大犯罪成本。 曾任1998年《证券法》起草组副组长的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微博)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得细化和准确,如果认定是因为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必须细化到按照损失额的多少比例进行赔偿,如果公司赔偿不了变卖资产也要赔偿,此外还需建立散户集体诉讼制度,指控别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个人想要拿出证据却很难。 这一点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的认同,他认为,《证券法》还要进一步充实证券稽查执法力量,扩大稽查执法调查权限。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充分利用行政监管的信息资源,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先进经验,明确赋予证监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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