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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连续命令式提税被疑有偏差 倒逼消费税立法
发布日期:2015/1/19 来源:中国经营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1740次

   随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下发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越来越多普通人开始意识到——改革,正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2015年1月12日24时起,成品油价格迎来第十二次下调;而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规定,自1月13日零时起上调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也是近期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第三次调整。
  不同于油价调整有据可依,成品油消费税的一再提高,却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
  财税界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表示,提税已经不仅仅加大了私家车主的成本支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为生产资料或中间投入商的企业生产过程,由于成品油消费税率上升会转嫁到成品油价格中,最终会影响企业生产成本。
  按照常理,作为税制改革组合拳的一个部分,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进行税率调整选择在油价下跌时候实施显然顺理成章。
  但从大环境看,我国经济增速已经从高速转向中低速状态,企业利润空间有限,一再提高消费税,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投资行为。
  降价周期和经济降速周期叠加,使得一次意愿良好的税改看起来被“误读了”。而连续地、命令式提税也再一次让业内呼唤将税收法定原则,以立法形式推进税制改革。
  降价就提税?
  “在油价下跌之际,开征消费税对企业来说,可以降低其成本,按照惯常的逻辑,税制改革原则是不影响社会经济整个运行情况,但从此次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的效果看,改革的方式方法出现了偏差。”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资料显示,前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分别是2014年12月13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高0.28元,至1.4元/升,以及11月28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提高0.12元人民币(6.2065, 0.0195, 0.32%)/升。
  但是在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之后, 成品油价格里的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总计等已占到成品油价格的近45%。
  中部地区一位财税系统人士说,当前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主要还是遵循税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税负有增有减的原则,消费税坚持从价计征的原则,在油价下跌之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税收减少保障中央财政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缓解企业的成本压力。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蒋震看来,税收改革要求“稳定税负”就是要保持宏观税负基本处于稳定状态。
  “一个直观的概念就是,‘营改增’发挥了巨大减税效果,那么我们必然要寻找另外的途径来增税,确保不同税种的税负有增有减。”他说。
  据公开资料统计,2013年我国汽油消费量为9419万吨,相当于1290亿升,柴油消费量为1.7亿吨,相当于2000亿升。依此测算,2014年11月28日,成品油消费税第一次调整后,全面汽柴油消费税将增加400多亿元。
  此后两次进行成品油消费税调整,记者粗略计算可以为财政贡献超过1000亿元的税收收入。
  对于增加的这部分收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资金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但在蒋震看来,目前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引发的争议总是看到消费税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而税制改革是一系列组合拳,成品油消费税只是一个方面,应避免对改革片断化的理解。
  “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是,增值税等流转税规模巨大,对少数商品选择征收的特殊流转税(例如消费税)比重不高,而且集中在成品油、烟、酒等少数产品。这种税制结构的特点是: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消费同一件商品所含增值税是一样的,但由于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相对税负出现了差异,高收入阶层相对税负反而较低,这是不公平的。”
  税收年鉴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成品油消费税占国内消费税(不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比重为33%。
  倒逼消费税立法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引发争议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短期内,命令式的上调是否合法?按照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下通过授权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是合法的,但税收调整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税收立法的原则下,应以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契机,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调整消费税率,按理应依据消费税法调整,但我国目前尚未对消费税进行立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执行,而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调整税率是对消费税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未来应加快税收法定进程,尽早推出消费税法。”
  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税收立法的迫切需要,并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法律积累经验,198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制定有关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九条也规定,应当制定法律但尚未制定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一个现实背景是,消费税立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事实,但目前状态下,在立法工作尚未完成之际,如何平衡税制改革中诸多问题,是决策部门需要思考的内容。
  蒋震建议,要降低税制改革中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影响,可以在其他消费品种类中做文章,例如将更多高档奢侈品(例如,私人飞机、高档时装、高档住宅、高档家具、高档皮包)以及将一些高档服务(例如,高级航空服务、高档洗浴、高档餐饮娱乐、高档体育休闲等)纳入征税范围。
  在他看来,如果这些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增加高收入阶层消费这类产品的成本,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还能合理引导消费。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部分税源非常可观。
  财税界人士分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将各个领域的改革联动起来,以改革所释放的巨大红利减轻和化解财政收支压力,以此作为稳定预期,成为坚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信号,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决定性作用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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