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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1183号 发文日期:2006-12-06 阅读次数:432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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