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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79号 发文日期:2004-05-28 阅读次数:55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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