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要闻 >> 正文
外企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
发布日期:2010/10/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994次

    财政部10月21日消息称,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财政部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阐述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指出,这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

  此外,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为何将施工部设在农村 [2007-07-22]
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2005-09-14]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2005-02-25]
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11-10]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1994-04-27]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