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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号:国税油函[1994]12号 发文日期:1994-04-27 阅读次数:551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编辑:Gary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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