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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164号 发文日期:2001-02-27 阅读次数:221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欠款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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