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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173号 发文日期:2001-03-01 阅读次数:26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
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  
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
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
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
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
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
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
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
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
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
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
24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
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
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
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
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
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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