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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2]622号 发文日期:2002-07-10 阅读次数:421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二OO二年七月十日(沪地税地[2002]70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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