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称长航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长航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航集团所属的 52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长航集团在武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鉴于该集团合并纳税后亏损,同意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长航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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