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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2000]71号 发文日期:2000-05-15 阅读次数:235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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