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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第93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阅读次数:503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失效时间: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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