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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122号 发文日期:1998-07-15 阅读次数:770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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