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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8]财税字123号 发文日期:1998-08-10 阅读次数:660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的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补充说明:
2001年4月16日,财税[2001]063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房屋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123号)到期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恢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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