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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财税字[1994]55号 发文日期:1994-08-01 阅读次数:654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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