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项目 ├─────┬──────┼─────┬──────┤
│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投资金额 │ 减值准备 │
├────────┼─────┼──────┼─────┼──────┤
│ 国债投资 │ │ │ │ │
├────────┼─────┼──────┼─────┼──────┤
│ 金融债券投资 │ │ │ │ │
├────────┼─────┼──────┼─────┼──────┤
│ 企业债券投资 │ │ │ │ │
├────────┼─────┼──────┼─────┼──────┤
│ 证券基金投资 │ │ │ │ │
├────────┼─────┼──────┼─────┼──────┤
│ 其他 │ │ │ │ │
├────────┼─────┼──────┼─────┼──────┤
│ 合计 │ │ │ │ │
└────────┴─────┴──────┴─────┴──────┘
按投资总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可不分类列示跌价准备数额。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截止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截止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
(二)分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出资金的期初数与期末数。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应收保费:
1、按帐龄分类的应收保费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帐 龄 ├───┬───┬─────┼───┬───┬────┤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坏帐准备│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2、按险种分类的应收保费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险种大类 ├───┬───┬─────┼───┬───┬────┤
│ │ 金额 │ 比例 │ 坏帐准备 │ 金额 │ 比例 │坏帐准备│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四)按分保公司、帐龄披露应收分保帐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应收分保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五)按类别、期限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与期末数。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额列前十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被投资单位 ├────┬────┬───┼────┬────┬───┤
│ │帐面价值│减值准备│所占股│帐面价值│减值准备│所占股│
│ │ │ │权比例│ │ │权比例│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长期债券投资:
┌──────────┬──┬────┬──────┬──┬──┬──┐
│ 债券种类 │面值│应计利息│未摊销的折价│合计│年利│减值│
│ │ │ │ 及溢价 │ │ 率 │准备│
├──┬───┬───┼──┼────┼──────┼──┼──┼──┤
│ │ │期初数│ │ │ │ │ │ │
│ 国 │上 市├───┼──┼────┼──────┼──┼──┼──┤
│ │ │期末数│ │ │ │ │ │ │
│ ├───┼───┼──┼────┼──────┼──┼──┼──┤
│ 债 │ │期初数│ │ │ │ │ │ │
│ │非上市├───┼──┼────┼──────┼──┼──┼──┤
│ │ │期末数│ │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 其 │上 市├───┼──┼────┼──────┼──┼──┼──┤
│ 他 │ │期末数│ │ │ │ │ │ │
│ 债 ├───┼───┼──┼────┼──────┼──┼──┼──┤
│ 券 │ │期初数│ │ │ │ │ │ │
│ │非上市├───┼──┼────┼──────┼──┼──┼──┤
│ │ │期末数│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 合 计 ├───┼──┼────┼──────┼──┼──┼──┤
│ │期末数│ │ │ │ │ │ │
├──────┼───┼──┼────┼──────┼──┼──┼──┤
│减:一年内到│期初数│ │ │ │ │ │ │
│期的长期债券├───┼──┼────┼──────┼──┼──┼──┤
│ │期末数│ │ │ │ │ │ │
├──────┼───┼──┼────┼──────┼──┼──┼──┤
│ │期初数│ │ │ │ │ │ │
│长期债券投资├───┼──┼────┼──────┼──┼──┼──┤
│ │期末数│ │ │ │ │ │ │
└──────┴───┴──┴────┴──────┴──┴──┴──┘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处理抵债物资和其他长期资产:
┌────┬───────────────┬─────────────┐
│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别 ├───────┬───────┼──────┬──────┤
│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帐面价值 │ 减值准备 │
├────┼───────┼───────┼──────┼──────┤
│ │ │ │ │ │
├────┼───────┼───────┼──────┼──────┤
│ 合计 │ │ │ │ │
└────┴───────┴───────┴──────┴──────┘
上述资产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九)披露境内、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应付款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应付款:
┌──┬───────────┬─────────┬─────────┐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 ├───────────┼─────────┼─────────┤
│ 别 │ │ │ │
│ 一 ├───────────┼─────────┼─────────┤
│ │ 小计 │ │ │
├──┼───────────┼─────────┼─────────┤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类 ├───────────┼─────────┼─────────┤
│ 别 │ │ │ │
│ 二 ├───────────┼─────────┼─────────┤
│ │ 小计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一)披露未逾期应付保户利差的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应付保户利差:
┌───────────┬───────────┬──────────┐
│ 逾期时间 │ 期初数 │ 期末数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二)按类别、期限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
┌───────┬─────────────────┬────────┐
│ 期初提存数 │前期未决、本期已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 期末提存数 │
├───────┼─────────────────┼────────┤
│ │ │ │
└───────┴─────────────────┴────────┘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期末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本期已到结算│ 期末提存数 │
│ 类别 │期初提存数│损益年度业务├───────┬─────────┤
│ │ │转回数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 合计 │ │ │ │ │
└───┴─────┴──────┴───────┴─────────┘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寿险责任准备金:
┌──────┬─────────┬─────────────────┐
│ │ │ 期末提存数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 │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 │ │ 期末提存数 │
│ 类 别 │ 期初提存数 ├───────┬─────────┤
│ │ │前期业务提存数│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
│ │ │ │ │
├──────┼─────────┼───────┼─────────┤
│ 合 计 │ │ │ │
└──────┴─────────┴───────┴─────────┘
(十八)披露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有异地承担业务的,披露异地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十九)披露与追偿款收入相关的赔款事故发生时间等重要事项。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业务、非法定分保业务的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收益:
┌──────┬───┬─────┬─────┬───┬───┬───┐
│ 项目内容 │债券投│股权投资收│股权投资收│股权转│其他投│ 合计 │
│ │资收益│益(成本法)│益(权益法)│让收益│资收益│ │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上年度合计 │ │ │ │ │ │ │
├──────┼───┼─────┼─────┼───┼───┼───┤
│ 短期投资 │ │ │ │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
├──────┼───┼─────┼─────┼───┼───┼───┤
│ 本年度合计 │ │ │ │ │ │ │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
│ │ 帐面资产 │ 实际资产 │ 帐面负债 │实际负债│
├───────┬───┼─────┼─────┼─────┼────┤
│ │期初数│ │ │ │ │
│ 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非流动性项目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合 计 ├───┼─────┼─────┼─────┼────┤
│ │期末数│ │ │ │ │
├───────┼───┼─────┼─────┼─────┼────┤
│ │期初数│ │ │ │ │
│ 实际偿付能力 ├───┼─────┼─────┼─────┼────┤
│ │期末数│ │ │ │ │
└───────┴───┴─────┴─────┴─────┴────┘
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