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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106号 发文日期:2014-12-12 阅读次数:615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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