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