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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公司支付的“垫资报酬”属贷款行为须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8/12/22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914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向关联公司支付的报酬实质上属于借款利息。关联公司收取贷款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无论是否符合规定,均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向关联公司支付利息支出(垫资报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规定比例(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此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也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

  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上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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