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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取得利益应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2009/2/23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986次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为节约经费开支,把单位门面房、食堂等交由内部职工承包经营,单位收取租金或管理费。若没收取租金或管理费的,就用房租抵工资、抵应酬费、抵工程款等。在税务部门进行检查时,责令这类单位缴税。

  风险提示

  无论哪种内部承包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都因此减少了开支或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承包取得的其他经济利益应征收营业税,并随同营业税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未取得房租,而是以房租抵工资、抵应酬费、抵工程款,则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各地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政策,对未收取房租但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也要征收房产税。

  而对于内部承包业务,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或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最后,提醒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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