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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提示
发布日期:2009/3/4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899次
 

    为配套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底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下称《通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期限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加上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通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调整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将第六条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调整。

  由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订,涉及纳税申报的条款相应发生变化,纳税申报期限也相应延长至15日内。因此,《通知》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表头说明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由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日起15日内,原纳税申报表上的“本月数”提法不够明确,容易引发歧义,而且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因此,《通知》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本月数”调整为“本期数”;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其中: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不再填写。

  注意事项

  《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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