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12/21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2980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5-09-30]
财产行为税“十二五”将全面改革 [2011-05-11]
财政部:未取得房产证前退房可退还已交契税 [2011-05-13]
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免三年营业税 [2011-05-17]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稿有望下半年推出 [2011-06-01]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