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8/16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8504次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途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其次,由于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因此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再次,为加快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程序进行调整,以保证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及时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公告也明确,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总局22号令进行资格认定。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美国惠普研发有限合伙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5-09-30]
财产行为税“十二五”将全面改革 [2011-05-11]
财政部:未取得房产证前退房可退还已交契税 [2011-05-13]
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免三年营业税 [2011-05-17]
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稿有望下半年推出 [2011-06-01]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