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现对本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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