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熊新近购买了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向技术维护单位支付了技术维护费并取得了技术维护发票,其中,包括向远程认证系统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在账务处理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了抵减。可在纳税检查时,税务人员指出该支付的远程认证系统技术维护费不得抵减,公司不知为什么不得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财税〔2012〕15号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不属于国家强制统一推行的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范围,是企业自愿选择使用的系统。因此,该公司所支付的远程认证系统技术维护费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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