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对于印花税:你究竟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14/11/13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Gary 阅读次数:18314次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印花税因为税率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一般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不少纳税人也不会太多关注该税种,对此知之甚少,但其征税范围却很广泛。为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印花税并利用好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本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采访了税务专家。
  我国印花税概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始于1624年的荷兰。旧中国于1913年首次开征。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8年简化税制时,被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单独征收。为了在税收上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广泛筹集财政资金,维护经济凭证书立、领受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国务院制订并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有: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
  印花税的计算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第二种为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征税范围和税率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5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根据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分为1‰、0.5‰、0.3‰、0.05‰四档。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
  适用定额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征收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
  专家:契税和印花税应合并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教授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印花税采取列举法规定税目,并未将所有的协议和证照都纳入征税范围,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协议、凭证是很多的,而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也层出不穷,所以应税凭证是可以根据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可操作性进行有征有免的优化和有粗有细的归类的。另外,契税和印花税都对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且对财产转移征收的契税税率较高,两税应当合并。
  在谈到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对印花税是否有影响、我国是否会取消印花税的问题时,张广通表示,印花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归地税局征收管理,收入也归地方政府。完善分税制体制,对印花税不会有太大影响,但必要时应将其《暂行条例》转变为正式的法律,使其制度更完善,操作更简便,税负更合理,征免界限更清晰。
  张广通认为,印花税的存废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背景条件,保留它或取消它都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若取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与取消各种收费具有同等效果。但就目前我国的税收现状而言,取消印花税时机还不成熟,在完善分税制体制的过程中,需要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强化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印花税因其征税范围广、征税成本低,而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所以目前不宜在取消上打主意。
  在谈到税率的问题时,张广通认为,税率档次的多少取决于政策设计者对不同凭证的态度,税基大的凭证原则上税率应小,税基小的凭证税率可略高。印花税与流转税和资本利得税有关联,如果税率过高,就会有重复征税之嫌,对商品流通、资本流动产生阻力。所以税率小、凭证多,是印花税取得税收收入的奥秘所在。至于档次多少、税负水平高低,当然是可以调整的,但原则上应依法办事,税法没有修改,税率也不应随意变动。
  印花税的减免优惠 “麻雀虽小也是肉”,虽然印花税的的数额不大,但其优惠政策依然受到了众多纳税人的关注。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除此之外,印花税还有一些其他减免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军事货物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过批准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次调整
  梳理我国印花税制度变迁的历史,其实就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缩影与见证。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印花税,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下调至1‰。
  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收取,税率保持1‰。
  国外印花税概览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624年荷兰政府在广泛征询民间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了一种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的印花税。由于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画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因此被命名为“印花税”。欧美各国随后竞相效法,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所征收的印花税是针对一些交易及签署的合同文本等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包括土地转让、贷款抵押、保险(包括普通保险和人身险)、购车登记及机动车转让、信托交易、租赁货物、牲畜交易等。
  比利时印花税的计税方式之一是尺度票,根据签订文件所用纸张的多少征收印花税。
  瑞士印花税分为两种,一种是资本印花税,另一种是交易印花税。其中,资本印花税对于资本超过25万瑞士法郎的课征1%的印花税。
  意大利印花税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分为三种:(1)普通方式,即使用带水印印花戳的专用公文纸;(2)特别方式,即贴印花票、加盖印花章或压印印花;(3)虚拟方式,即向注册机构或被授权的办事机构缴纳印花税,或通过邮局账号缴纳。
  欧盟国家中,只有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征收交易印花税,通常税率为交易额的0.5%。
  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并不征收印花税,通常是以其他形式的税收作为代替。
  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印花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11-1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04-07]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4-27]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10-10]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0-01-30]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