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4/11/26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2136次
 

    问: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规定:“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1994-04-07]
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12-12]
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04-29]
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07-08]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03-21]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