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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解读:《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8419次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载运旅客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提供载运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还应提供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货运还应提供为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提供上述凭证的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二)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及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和从与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四)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2.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五)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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