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解读:《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093次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现就文件进行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纳税人端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属于涉税专用系统,原有版本没有设计和提供对外数据接口,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与自有ERP系统、财务系统等内部管理系统的衔接难以实现。
  二、本公告出台的意义
本次数据接口规范的发布,将满足纳税人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需要,助力纳税人提高企业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数据接口规范,适用于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接口规范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类发票。遵循数据接口规范,纳税人可以将企业ERP系统、财务系统、电子表证单书等内部管理的经营电子信息,按照规范约定格式批量导入到开票软件中,直接批量开具并打印发票。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规范约定格式批量导出已开具的发票信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等需要。
  四、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是否需要升级?
需要升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应升级为V7.23.10版,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应升级为V1.3.00版。本数据接口规范应配合新版本开票软件中的手工导入开具、批量自动导入开具和批量数据导出功能使用,操作方法请参见随软件升级包一同下发的配套说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1994-03-15]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994-03-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04-06]
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0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04-23]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