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8/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Gary 阅读次数:7399次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式,增加“预征率 %”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以满足税收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申报需求。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有关简并征收率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率进行了简并,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我们保留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6%、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1994-03-15]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994-03-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04-06]
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0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04-23]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