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式,增加“预征率 %”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以满足税收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申报需求。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有关简并征收率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率进行了简并,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我们保留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6%、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