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分税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对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税制改革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
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原则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要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确保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做好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稳步过渡,使新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既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叠征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分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分局,以此类推);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税务所(征收处)按经济区划设置,为支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直属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拟订《国家税务系统组织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执行。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即将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条例》制定。
(三)关于领导体制及人员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按中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正、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在向地方政府报送税收计划、统计报表等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两个税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五)关于业务人员分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配的基础上,将业务人员分开。现有基层征收机构及所属人员按业务分开,实行分别收税,分别入库;业务暂时分不开的,税款必须分别入库,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业务分开。
(六)关于现有人员、财物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原则冻结的问题。
国务院《通知》规定,在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过程中,人员进出和财物原则上予以冻结,是指现有各级税务机构人员调进、调出和提拔使用原则上暂停,确需办理的必须经上一级组建筹备组批准;各级税务机关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调拨和分配。
(七)关于计划单列市问题。
计划单列市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工作要在所在省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鉴于这些城市税源比较集中,征收任务相对比较大,两个税务机构的名称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青岛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局长由省税务分局考核提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任免;副局长由省税务分局任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关于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
目前,要维持税务系统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今后,关于税务系统经费来源、人员福利待遇等问题,我们将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三、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实施步骤
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部署,有步骤地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立组建筹备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即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正、副组长由现任各级税务局正、副局长担任。财政和税务机构未分设的地方,由经正式任命的税务局长或由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主管税务工作的财税厅(局)副厅(局)长负责主持组建筹备组工作。组建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本地区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的有关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实行分税制后,两个税务局组建完成前,两个税务机构的工作在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业务人员分开,收入分别入库,合署办公,行政、后勤及原有的经费渠道暂不改变。
第三阶段: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将本地区组建国家税务局机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有关组建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方案,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阶段:各地组建实施方案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自下而上地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