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1/4/3 来源:财政部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977次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农[199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外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二、契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国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可用人民币缴税款。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