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上市
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租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逾期租金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2/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470次
 

北京市税务局:

  1992年9月28日京税外[1992]711号《关于国税函发[1990]1174号文如何与新的所得税法衔接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租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1年度内发生的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收未收租金,仍可按国税函发[1990]1174号文办理,但不得计提坏帐准备。上述租金在以后年度被确认为坏帐时,也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在1992年度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并入当期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租金计提坏帐准备和坏帐损失的处理问题可以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企业上市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业务探讨
企业上市资讯
股权投资资讯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