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本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
(一)免税也应包括:
1.在中国,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2.在阿联酋,自本协定签字后阿联酋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中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税收。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海湾航空公司,但仅以相当于阿联酋拥有股份取得的利润部分为限。
二、关于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的空运、海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的报酬,应仅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签字) 苏尔坦·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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