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为了继续坚持紧缩方针,促使企业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政、税收任务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济效益下降而未完成上缴财政任务和非政策性亏损增加以及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进行严格控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经济效益下降而未完成上缴国家财政任务(因国家调整产品价格等政策性因素影响的除外,下同)的企业,购买非生产性的专控商品,视其情况要限制审批或者不予审批。 二、对非政策性亏损增加的企业(包括实行定额补贴或者亏损总额包干的政策性亏损企业)购买非生产性专控商品,视其情况要限制审批或者不予审批。 三、对于拖欠税利的企业申请购买专控商品,一般不予审批。 四、对经济效益下降而未完成上缴财政任务以及非政策性亏损增加和欠缴税利的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的具体审批政策界限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五、各级财政、税务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令(2003)第16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