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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1992/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阅读次数:4776次
 

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以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中关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子,以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为分母(其中包括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四、《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关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应以当年新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为分子,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时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包括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的人数)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五、《通知》第四条规定中关于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的计算,应以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为分子,以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为分母。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缴所得税额
  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100%
             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
  对企业年所得税负担率超过35%的那部分应征税款,按规定减半征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应纳税×(企业年所得-35%)
  企业享受超过35%   所得额    税负担率
  税负部分应征税款=-------------------×100%
  的减半征收金额          2
  六、本补充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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