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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8/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359次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待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潜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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