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房保险公司公发[1992]14号《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2]14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从一九九三年起,对机动车辆,将在全国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现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种类及适用范围。标志分完税和免税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条例》明确规定免征车部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标志管理。各地应将该标志作为完税征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志的设计和印制。每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标志样品及其设计要求发给各地。各地必须严格按样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印制,不得随意变动。(一九九三年标志样品及设计要求见附件) 标志由省级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不得下放。要选择质量高、安全和保密性强的印刷厂承印标志。 (二)标志的颁发。各地要建立严格的颁发制度,做好标志的领用计划。领发工作须由专人负责,颁发人员要当面点清数量,交接手续齐全、严密,以保证颁发安全。 基层征收单位与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办理标志领发时,必须持标志结报手册(也可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在结报手册上登记领发数量,及领、发人签章。 (三)标志的保管。标志要有专库、专柜保存,以确保安全。 (四)标志的核发。标志按每辆车一个标志核发,每年换发一次,对于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也于第一次纳税时一次性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核发标志的,对于缴税的,应在缴款书和完税证的备注栏中注明该纳税人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对于免税的,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簿”,记载纳税人名称、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及领发双方签章。 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申领人填具申请,写明事由,核实并报征收机关领导批准后才能补发。 标志的具体核发时间各地根据本地区税款征、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五)标志的缴销。各征收入员和代征单位(人)按规定期限向基层征收机关办理标志缴销时,标志专管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如缴款书和完税证备注栏所填标志号码等)查对核发数和结存数,无误后,双方在标志给报手册上签章。 (六)标志的长短、损失处理。标志发生长短或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长短标志时,应报告印发机关,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和调帐;损失标志时,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待查实情况后办理核销报批手续,核销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七)标志的销毁处理。因填写错误和印制不合格发生作废、保管不善发生损坏、以及年终剩余而必须销毁处理的标志,应妥善保管,按期全数上缴,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中销毁,不得私自撕毁。 (八)标志的帐簿和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标志帐簿,及时记载标志的印制、领取、发放、核发、结存、作废、损失、销毁等情况,按期结帐,据以定期盘存查库,并以此产生。“标志用存报告青。” 各地向国家税务局编报的“标志用存报告表”应与“票证用存年报表”合一。从一九九三年起,在“票证用在年报表”的纵列“5.其它各种票证”前增设“5.车船使用税标志”(包括完税和免税标志),原“5.其它各种票证”改为“6.其它各种票证”。横列各栏填列口径如下:“上年结存”栏不填;“印制”栏填列该年所使用标志的总印制数;领取”栏不填;“填用”栏旗列给纳税人的实际核发数;“填用作废”栏填列因填写错误作废数;“损失核销”栏填列发生丢失、被盗、被烧、发霉、虫蛀、鼠咬等损失后已报级批准的核销数;“缴销”栏不填;“结存”栏的“小计”填列发生损失尚未批准核销数、印制不合格数及年终剩参数的合计数,“其中:损失未结”填列发生损失尚未批准核钱数。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如何编报“标志用存报告表”由各地自定。 各地应根据以上这些原则规定,结合票证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所需标志,请到当地税务局领取,不再单独印制。 一九九三年所用标志必须在当年车船使用一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机关,为此,望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印制事宜。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样品及设计说明 一、标志样品 (一)完税标志 1.正面(略) 2.背面:(略) (二)免税标志 1.正面(略) 2.背面:与完税标志背面完全相同,故省略。 二、设计说明 (一)标志形状为棱形,规格为8cm X 10.5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内容、颜色和字轨等都完全相同,仅以标志正面的“税讫”和“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正面上方的“省(市)”位置,请各地印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如广东省印上“广东”两字,内蒙古自治区印上“内蒙古”三字,南京市印上“南京”两字,不能印成“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南京市”。字轨以“省(市)”字样为准。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X00000000”字样为标志号码,标志号码为八位数,号码前“X”字样请各地印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如湖南省印上“湘”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印上“桂”字,青岛市印上“青”字。标志号码的字轨以“X00000000”,字样为准,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四)为便于标志的粘贴,标志正面请用“不干胶”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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