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发文,要求个保荐机构在推荐企业创业板上市时,把企业企业信用信息核查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出具企业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文件如下:
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
(创业板发行监管函【2011】135号)
各保荐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现就保荐机构使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下简称征信平台〕,做好发行申请人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将企业的征信平台信用信息纳入尽职调查范围,通过征信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简单版)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明细版〕,并对两份报告所载明的信息进行核查,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逐项对照,分析差异并说明原因。对于其中招股说明书不需要披露或未披露的信息亦需予以分析说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出具《XX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 查意见》。
二、2011年11月30曰前申报的企业,保荐机构应在该企业上发审会前提交《XX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2011年11月30曰后申报的企业,应在申报时提交前述核查意见。
三、《XX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信用信息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封卷必备文件,在封卷目录上单独编号,列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文件之后。
附件:专项核查意见的必备内容
发行人、保荐机构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主要应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被行政处罚情况;
3、获得行政许可情况;
4、获得认证情况;
5、获得资质情况;
6、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
7、欠税情况;
8、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9、住房公积金缴费情况;
10、对外投资情况;
11、借款人财务情况;
12、期末未结清信贷信息(余额);
13、未结清不良信贷信息;
14、巳结清不良信贷信息;
15、当前对外担保及被担保情况;
16、支付信用信息;
17、质检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
如以上事项为招股说明书披露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以上事项与招股说明书披露事项是否一致,并解释差异产生的原因,保荐机构应对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差异是否构成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如以上事项为非披露事项,发行人、保荐机构应分析以上事项中的异常情况,并说明异常事项产生原因及对本次首发申请的影响。
2011年11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