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