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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会计新规亮点多
发布日期:2007/12/12 来源:财会信报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001次
 

    近日,《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成为陕西省会计界聚焦的热点,这一草案已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目前,草案的进一步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陕西会计学会会长韩东方告诉记者:“此次草案的修订还要经过陕西省人大审议,出台的具体时间未定。”“《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很有可能在明年三月出台。”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阎平预计。

    明年春暖花开之季条例才能出台,我们不妨先睹为快,共同感受草案的三大亮点。

    会计队伍新设“过滤网”

    推进《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的工作由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阎平全面负责主持。他对记者道出了推出草案的原因:“我省有30万会计从业人员,而管理这支庞大队伍的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只有10个人的编制。我们平时的工作包括会计法和新准则的执法检查、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会计职称评审和会计从业证审核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几乎占用了全部时间。我们无法拿出更多的精力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管,因此,出台一部条例去规范极为必要。草案出台后需要宣传,更需要会计人员自觉遵守。”

    “近年来,陕西省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件警示我们,一些单位的财务人员无证上岗,造成部分企业的账目十分混乱,加大了监管难度,对企业管理层、会计的监管早应提上日程。会计管理条例的出台极为必要。”阎平表示。

    一方面是监管人手的短缺,另一方面是财务犯罪难以遏制。

    陕西省近几年的高校职务犯罪中,已逮捕的7位校级领导干部无一不是因为受贿罪而被判刑。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反映在基建项目的确定,大宗物资的采购上搞权钱交易、接受贿赂,在校办产业中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贪污、挪用和侵占公款,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贪污挪用各类费用等方面。

    阎平评论说:“就是在高校这样的知识密集型的事业单位,分管财务的院校领导根本不懂财务。不仅高校,在科研、军工等领域也存在这种现象,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有些对财务是‘门外汉’,搞经营管理就靠‘拍脑袋’……”

    对于陕西省财务人员的门槛过低所造成的一系列后果,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杨宗昌教授认为,虽然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但是没有细化。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专业能力。这就明确了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草案就是一道“过滤网”,只有懂得财务知识,并拥有较高技能的优秀人才,才可以加入到会计队伍中来。

    梳理优化总会计师队伍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不仅对基层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进行了重新界定,也对会计的一把手———总会计师进行了规范。从塔尖到塔基,草案对陕西省的30万会计大军进行了全新的梳理。

    “现有法规的滞后,使我们难以发挥监管作用,监管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法规的滞后弱化了监管能力。《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规的颁布时间已久。经历了这么多年,我国的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变化,非公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壮大,而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民营企业的总会计师这一职位进行规范要求。由于法律并未对其会计制度提出具体规定,对于民营企业的监管自然就有疏漏,民营企业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关注的焦点。草案将突破国有企业的范围,总会计师的设置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草案决议有可能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超过1000万元、年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设置总会计师。”阎平解释说。

    杨宗昌向记者表示,陕西省财政厅将对有国资股份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进行任免和选拔。目前具备资格的候选人员只有几百名。总会计师必须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总会计师岗位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管理、考核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草案规定: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规模以上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回避制度力保独立性

    会计人员的准入制度与总会计师的重新设置为《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增添了两大亮点。而该草案的更大亮点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草案确立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早在2000年就规定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即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草案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会计师、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阎平表示,草案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民营企业可以不适用回避制。

    司法会计专业指导小组组长、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于朝接受采访时对山东、陕西两省的会计回避制度做了比较:山东省在六七年前就制定了会计回避制度,但是执行情况并不乐观。陕西省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回避制是为了防止财务舞弊,保证会计的独立性,会计人员不应对经营者负责。如陕西省财政厅委派总会计师到国有股份企业任职,这一规定在当前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派去的总会计师工资发放由企业负责则很难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如果由财政厅发放,又不可能高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总会计师的薪资水平,难以保证委派的总会计师甘心为财政厅服务,这就很难防止会计舞弊再度发生。

    “从税收职能和国家资产管理的利益出发,企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回避制更有利于会计独立性,而这在我国不过是一个理论探索。在发达国家,普通的农场主都要到会计师事务所去委托会计管理财务,他们是为了防止国家税务机关找麻烦,而委派会计,税务机关就可以追究会计的责任,前提是他们并不想偷税漏税,是建立在法制意识健全的基础之上。而我国一些省市虽然设立了会计回避制度,可是由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推行起来仍是收效甚微。”于朝直言。

    采访结束时,阎平表示,不要只看到草案的亮点。现在陕西省的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后续教育流于形式,很多人根本就没有受到继续教育,知识无法更新。这就难于胜任越来越复杂的会计岗位,草案原本增加一条如果没有按规定接受会计继续教育的培训,则会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但是由于《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是下位法,无法超越上位法即现行会计法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只能从草案中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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