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1/10/21 来源:财政部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847次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