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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774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991年以来,信用社由于利率调整和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等原因,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生困难,而且使农村信用社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要求在税收、财务上给予照顾。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协商同意,现就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社因受灾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关于贷款呆帐损失处理和提取呆帐准备金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0]257号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是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及时而稳妥地处理贷款呆帐损失。

  没有按规定处理和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信用社,在1991年度暂停提取呆帐准备金,但对部分灾区信用社可由农行分行商同级税务局同意,继续按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

  三、关于计提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问题

  农村信用社半年以下(含半年)的定期储蓄存款不再计提应付未付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时,计提利率应打一定的折扣,具体折扣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行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局确定。

  四、关于计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

  农村信用社在1991年度暂不提取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农村信用社1990年底以前提取的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1991年暂不处理。

  五、关于1991年灾区信用社危房修建费用问题

  信用社对营业用房进行修理的,凡符合规定的修理费用可列入成本;信用社营业用房被冲毁、或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其重建费用应首先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解决,公积金和折旧基金不足的部分,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列入成本。对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1991年可一次支出,分两年摊销。

  六、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用列支问题

  为加强信用社在钞币运送中的资金和人员安全,对确有需要,并经农行分行批准并办理社会集团购买力审批手续后购置的特制运钞车,其购置费用应首先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解决,公积金和折旧基金不足的,1991、1992两年可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安全设施中列支。运钞车购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另行下达。

  上述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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