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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1/10/12 来源:财政部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23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国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文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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