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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2/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tom 阅读次数:6166次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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