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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谋涨价,“改正错误”就可以了吗?
发布日期:2007/8/21 来源:财经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200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认为,对于行业协会协同涨价的做法,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20年代便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通过行业协会协同企业抬高价格是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中国相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应严格依法作出处置。


   【背景】8月16日,发改委发布“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称,“7月下旬以来,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下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随即立案调查,现初步查明,去年底至今年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
    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及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
    就在数日之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曾发出《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8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又部署专项检查,重点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的行为。
    日前,因与行业内企业制订协议,合谋串通涨价,吉林市豆制品协会受到了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查处,并责令其撤销涨价协议。
    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第三十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 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从目前来看,这些行业协会受到的处罚基本上局限于“撤销决定,消除影响”。 国家发改委表示,对方便面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串通涨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将深入调查,并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通报还说,对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人的责任。
    对此,公众拭目以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认为,对于行业协会协同涨价的做法,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20年代便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通过行业协会协同企业抬高价格是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中国相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应严格依法作出处置。
    黄勇指出,企业应当通过对原料、管理、销售等进行成本核算,自主确定价格,参与市场竞争。不同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成本、产品的最终价格上都是有差异的,如果通过行业协会来协同涨价,无异于抹杀了企业间差异,价格无法体现企业自身价值,也无法体现市场竞争的结果。
    在中国,政府限价、调价受到了一些人的赞扬,认为政府考虑到了民众的利益。但是,黄勇认为,寄希望于或者习惯于通过政府制定价格、采用非市场手段来调节价格,实际上是一种缺乏市场意识的表现。政府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作为主导参与价格协调,不仅会使市场价格产生扭曲,政府自身也将因此不堪重负。
    他说,对于违法的涨价行为固然应当查处,发改委近年来也出台了很多调控物价的文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威慑作用。但他同时指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总体价格变化的调整,政府不应当居于主导地位。现在各行业全面涨价的背后都是市场在起作用,而不是某几个人、某几个行业在抗衡,调节价格的主导权最终属于市场。
    他认为,《价格法》是中国的特有产物,在西方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里并没有价格法。《价格法》自其实施以来发挥的作用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是,寄希望于或者习惯于通过政府制定价格、采用非市场手段来调节价格,实际上是一种缺乏市场意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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