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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剖:一项投资业务的纳税分析
发布日期:2007/9/6 来源: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509次
 

    近日,笔者接触一个投资实例。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于2007年3月以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光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联营企业,投资后持股比例为30%,投资时光大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甲公司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4000万元,评估价5000万元。

  其中,甲公司外购房产原价28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包括契税82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评估价2740万元,公司委托专业资产评估师对旧房的重置成本进行了评估,结果为:评估的房屋(不含土地)重置成本为3000万元,成新率为90%,评估费为10万元;甲公司受让的土地支付银行存款为500万元,转让时账面价值400万元,评估价600万元。

  甲公司有大型设备1台,原价140万元,累计折旧40万元,评估价160万元;

  原材料成本200万元,评估价36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900万元,评估价114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甲公司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和教育费附加3%。

  甲公司财务人员对该公司的上述投资业务涉及哪些税种不清楚,笔者经过查询相关税收法规给予解答。

  甲公司上述投资业务共涉及5种税。

  一、营业税甲公司上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一)投资旧的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可知:甲公司投资设备的评估价大于原值,应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60÷(1+4%)×4%×50%=3.08(万元)。

  (二)投资材料和产成品应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规定可知: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360+1140)×17%=255(万元)。

  三、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购销合同’税目,按购销金额0.03%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印花税税率为0.05%。”和《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甲公司应纳税额为:(160+360+1140)×0.3‰+(2740+600)×0.5‰=2.17(万元)。其中房地产转让的印花税为(2740+600)×0.5‰=1.67(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依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中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甲公司可以在扣除金额中包括重置成本、土地取得价、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评估费,但不能扣除购置时已缴的契税。

  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3000×90%+500+1.67+10=3211.67(万元);
  土地增值额为(2740+600)-3211.67=128.33(万元);
  增值率为(3340-3211.67)÷3211.67×100%=4%;
  甲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28.33×30%=38.50(万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因该笔投资业务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4000)×33%=330(万元)。

  若该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最后值得说明的有两点:第一,此笔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5000(评估价)+3.08(设备增值税)+255(材料、产成品增值税)+2.17(印花税)+38.5(土地增值税)+10(评估费)=5308.75万元。此笔投资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400万元(=18000×30%)。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91.25万元。

  第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由此产生的营业外收入91.25万元(5400-5308.75)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不予确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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