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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
发布日期:2008/3/11 来源: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3217次
 

    2007年1月1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我们送上了与“国际会计”对接的轨道,新准则的变化之大,给我们“传统”的思维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一例。在38项会计准则中,近50%的准则要求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无疑成为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与各国“公允价值”定义比较,我们看到,“公平交易、熟悉情况、双方自愿”是公允价值确认的共同的基础,同时也是如何去确认“公允价值”的标准;

    目前,我们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存在活跃、公开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综合因素的影响下、行业规范的制约下,其交易价格的形成基本符合“公平、熟悉、自愿”的前提,因此具“公允”的代表性,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确认基准;此类“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比较便利、直接的,是易于交易方接受,且获得关注者认可的。这也是我们所希望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理想状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开的、成熟的交易市场毕竟很少,许多市场还正处于发展、起步、甚至论证阶段,“市场”的缺失给“公允价值”确认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在资产交易或负债清偿的标的不存在着活跃的、公开的交易市场情况下,“估值”是我们解决“公允价值”确认的一种选择,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对此进行了描述。以“估值”解决“公允价值”,则需要我们搭建相应数据模型,在参照各方询价因素的前提下,结合“现金流量折现、期权定价”等方法,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估值”在我国各领域中是经常被用到的,但以它来确认“公允价值”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且确认后的“价值”也争议颇多。究其主要原因,则在于“模型”的搭建方式及参数的选用。模型的搭建直接受到估值者知识、偏好、主观判断及所在行业发展的局限,而用于修正模型的参数,在市场不活跃的条件下,估值者所采集到数据也必然会受到地域、时间及个别非正常交易的影响。且有“好事之徒”窃机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为达到预期目的,在估值过程中有意调整“报酬率、未来现金流”等不确定因素,致使“估值”与“公允”远远背离。因此,在目前市场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于“重大交易”由行业监管者指定有实力、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介入,进行评估,还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 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同等交易标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直接获得,只能以“类比”的方式,采集同类交易价格,作为估值依据。如何选取“同类交易”,则成为“公允价值”确认的又一关键前提。“同类交易”不仅要求选取物与“标的”具有在物理上的“同质性”,同时其实施载体各要素也应具备可比性,比如“期望现金流、期限”等;相对第二种情况来讲,此方法的不确定性、主观性,使价值的“公允性”再次大打折扣。

    虽然我们看到,在目前国内缺乏活跃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等情况下,“公允价值”认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备,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因噎废食”也不可取。公允价值的引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需要,因此“明确范围、规范标准、加强监管、夯实基础”将是我们在“新旧体系磨合期内”解决问题的较好办法。

    一、明确范围:

    虽然新的会计准则及指南明确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但结合目前国内情况来看,它的实施短期内不可能达到我们希望目标,甚至背离我们的预期;因此,“公允价值”的使用应以“循序渐进、步步为营”为原则来开展,结合国内市场体系现状,将准则中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区分为“必须使用、可用、暂缓使用”,并给出具体操作指引,在环境尚不许成熟的条件下,降低短期内“公允价值”使用所造成的整体性风险。

    二、规范“标准”:

    这里的“标准”是指为获取“公允价值”所需使用的由资质机构认证的标准“工具”。标准“工具”的使用将进一步降低“公允价值”的偏差。

    标准市场:对于已存在活跃、公开交易市场的,由国家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明确哪些市场是符合“公允价值”标准的,它的交易价格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从而形成国家、行业的统一“标准”的公允价值信息平台,保证“公允价值”的一步到位;

    标准工具:由国家各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定研发机构,制定标准的估值模型系统,集中采集“有效”市场数据,及时对模型进行修正,同时简化系统使用者所能调控要素,尽可能降低主观因素对估值的影响。模型系统的使用,必须明确适用范围,在标准范围内使用所获得的“估值”即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标准中介:细分市场要素、行业评价机构,定期由监管部门核准资质,并公事。对于已明确的“重大交易”必须由指定的中介机构介入,以不由“交易各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利益为前提,以第三人的身份进行评估,以尽可能的保证“估值”的“公允”。

    三、加强监管

    使用范围的明确给我们圈定了“游戏场地”、标准工具给我们提供了“游戏道具”,我们还缺少的是“职业裁判”---监管者。

    成熟环境的缺失、学术思想的分歧造成新、旧体系对接中的碰撞,有意无意的影响着“公允”的确认,在此条件下,公允价值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会计信息公允性、相关性的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操纵利润、操纵公允价值的可能。因此公允价值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管,在掌握规则的行业“裁判”指导下实施,由其对实施中的主观差错予以纠正,对“公允价值”恶意操纵者及获益主体予以认定、惩罚,以“铁的纪律”为准则的实施保驾护航。我们的监管者要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管理技术,完善管理政策,以量化模型识别问题、监控风险。

    四、夯实基础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是以财务人员“职业判断”为基础的,“基础”的薄弱无法为准则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而职业水平的参差也将给“公允”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以多种方式提高财务人员对交易事项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将是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组织全方位的培训,强化对新准则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则势在必行,只有不断“夯实基础”,不断提升“职业水准”,我们判断的“价值”才能向“公允”更加接近。

    “公允价值”的使用是我国会计领域内的一件大事,在目前情况下,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实施,仅凭借企业自身实力去完成,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希望相关部门、企业能够慎时度势,循序渐进、切忌“急功近利”。一方面,在“公允价值”实施的时间上、空间上给予实施者必要的缓冲余地,做到审慎实施;另一方面,要扎扎实实的落实相关“基础”工作,做到“步步为营”,为实施者少走弯路,提供必要保障。

    “公允价值”的使用在新会计准则讨论稿发布以来,一直是业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相关观点、论述已较为丰富,在此仅提出个人的点滴浅见,还望读者予以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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