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除了上市和金融类国企另有具体规定外,一般性国有企业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
对于为引进外部股东而需要转让部分国有产权的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该企业既要获得部分退出国有资本的即期保值与增值,更要关注未退出国有资本未来价值与收益、获得更多更大的国有资本远期增值。这种兼顾当期着眼未来的国有产权转让,如果也是一刀切地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容易出现形式上保护了国有资本权益而实质上损害了国有资本权益的情况。
有的国企好不容易物色到了满意的合作对象,却在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后的公开竞争中,杀出一个程咬金,引进外部股东事与愿违。有的国企惧于出现“拉郎配”的尴尬境况,干脆实施迂回战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达到与外部公司战略合作,又不涉及国企本身的产权转让,国企的产权链条却不得不拉长了。
国企为了引进外部战略合作伙伴而让渡部分国有产权侧重于国有资本的远期增值。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竞争性让渡部分国有产权,可以较好地保证所让渡国有产权的即期增值。问题是,能否在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最大化的同时引入最佳的战略合作伙伴?实际上这是国企转让产权即期增值与未转让产权远期增值的平衡问题。有一点是明确的,既然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又有明文规定,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争实施转让。否则,转让价格高了还是低了,谁也说不清楚。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也承担不了。至于引进的战略合作伙伴是否最佳或者合适这个本来应该是核心的问题,倒变成了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那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应该区别情况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为推动国企股权多元化开辟一条更加切实可行的路径呢?